欧盟营养补充剂标签标示要求:标签上的全部强制标示信息
营养补充剂标签包含两类强制标示信息:一类是根据第(EU) 1169/2011号条例第9条适用于所有预包装食品的一般信息,另一类是根据第2002/46/EC号指令第6条和第8条规定的特定信息——例如“食品补充剂”这一名称、推荐每日食用量、警示语,以及每日食用量所含的营养素含量。营养成分表并非必需。禁止使用有关预防、治疗或治愈疾病的表述。
标签适用哪些规定
欧盟营养补充剂的标签标示要求来自多套相互配合的规定:
- 一般食品法: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第(EU) 1169/2011号条例(FIC 条例)适用于所有预包装食品——包括营养补充剂。
- 特别规定:第2002/46/EC号指令为营养补充剂规定了额外的标示信息。该指令在德国通过《营养补充剂条例》(NemV)转化实施,在奥地利通过《营养补充剂条例》(NEMV)转化实施。
- 营销宣称:健康声称受第(EC) 1924/2006号条例规管。
以其名义或商号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须对所有这些信息负责(FIC 条例第8条第1款)。在以您的品牌进行代工生产时,负责的就是您。
第9条规定的一般强制标示信息
FIC 条例第9条第1款列出了原则上每种预包装食品都必须标示的信息。对营养补充剂而言,这意味着:
| 强制标示信息(第9条第1款) | 对您的营养补充剂意味着什么 |
|---|---|
| (a) 食品名称 | “食品补充剂”——依据第2002/46/EC号指令第6条第1款的规定。您的品牌名称可以附加,但不能取代这一名称。 |
| (b) 配料表 | 成品中含有的所有配料。 |
| (c) 过敏原 | 附件II所列物质,须在配料表中加以突出,例如通过字体或字形(第21条)。 |
| (d) 特定配料的含量 | 当某种配料出现在名称中,或在标签上以文字、图片或图形加以强调时,须标示其含量(第22条)。 |
| (e) 净含量 | 包装内容物的数量。 |
| (f) 最短保质期日期 | 以“Best before …”(在此日期前最佳)引出(附件X)。 |
| (g) 储存条件和使用条件 | 如有需要,标示特殊说明,例如存放于干燥处。 |
| (h) 名称和地址 | 第8条第1款所指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即您的品牌。 |
| (i) 原产国 | 仅在第26条有规定时才须强制标示——例如,若不标示可能使消费者对真实产地产生误解时。 |
| (j) 使用说明 | 如果没有说明就难以正确使用产品时。 |
| (l) 营养声明 | 无需标示:营养声明的规定不适用于营养补充剂(第29条第1款(a)项)。取而代之的是第2002/46/EC号指令规定的营养素信息。 |
(k) 项酒精度仅涉及饮料。不属于第9条、但同样必须标示的是批号:食品只有带有可识别其所属批次的标识,方可销售(第2011/91/EU号指令)。
营养补充剂的附加标示信息
在一般规定之外,第2002/46/EC号指令第6条第3款——在德国为 § 4(2) NemV,在奥地利为 NEMV——要求营养补充剂标示以下信息:
- 营养素类别:表征产品的营养素或物质的类别名称,或对其性质的说明——例如“含维生素和矿物质”。
- 每日食用量:推荐每日食用的产品分量,例如“每日一条”。
- 警示语:不得超过所述推荐每日剂量的警示。对于德语标签,NemV 规定了固定措辞,同时也允许使用含义相同的警示语。
- 膳食声明:大意为营养补充剂不应替代多样化膳食的声明。
- 儿童声明:大意为产品应存放在幼儿接触不到之处的声明。
正确标示营养素含量和参考值
标签的核心是营养素表。第2002/46/EC号指令第8条为此规定了三条规则:
- 以数字标示:具有营养或生理作用的营养素或物质的含量须以数字形式标示。维生素和矿物质适用该指令附件I中的单位。
- 按每日食用量:含量以标签上推荐每日食用的分量为基准。
- 以占参考值的百分比标示: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信息还须以占参考值的百分比表示。该指令援引的是已废止的第90/496/EEC号指令;这一援引现应理解为对 FIC 条例的援引(第53条第2款)。因此适用附件XIII A部分中的营养素参考值(NRV)——根据 § 4(3) NemV,凡是已为该物质设定参考值的,均须标示。
所标示的数值是基于生产商对产品分析得出的平均值(该指令第9条第1款)。百分比也可以图形形式标示(第9条第2款)。结构示例如下:
| 每日食用量(一条) | 含量 | % NRV* |
|---|---|---|
| 维生素 D | … µg | … % |
| 镁 | … mg | … % |
| 辅酶 Q10 | … mg | –(未设定参考值) |
* 根据 FIC 条例附件XIII 的营养素参考值。Novogenia 如何设定最低和最高剂量,详见微量营养素剂量上下限。
标签上不得出现的内容
- 疾病宣称:标签标示、展示和广告不得赋予营养补充剂预防、治疗或治愈人类疾病的特性,也不得提及此类特性(第2002/46/EC号指令第6条第2款;对所有食品适用 FIC 条例第7条第3款)。因此,“预防流感”或“治愈炎症”之类的措辞是禁止的。
- 贬低正常膳食:任何表述均不得声称或暗示均衡而多样的膳食通常无法提供足量的营养素(该指令第7条;§ 4(4) NemV)。
- 误导性信息:食品信息不得具有误导性——例如,赋予产品其并不具备的作用或特性(FIC 条例第7条第1款)。
- 未经批准的健康声称:健康声称除非获得批准并列入已批准声称清单,否则一律禁止(第(EC) 1924/2006号条例第10条第1款)。如果您使用已批准的声称,第10条第2款还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例如说明多样化均衡膳食和健康生活方式重要性的声明。详见健康声称:哪些可以宣传。
这些禁止性规定同样适用于您的网站、社交媒体和网店。
语言、字体大小与网店
- 语言:强制标示信息须以销售国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呈现;成员国可要求使用一种或多种欧盟官方语言(FIC 条例第15条)。在德国,必须使用德语(德国《食品信息实施条例》(LMIDV)§ 2)。一个包装上可以使用多种语言。
- 字体大小:第9条第1款规定的强制标示信息,印刷时的 x 字高至少为 1.2 mm。如果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 80 cm²,则 0.9 mm 即可(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
- 同一视野: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必须出现在同一视野内(第13条第5款)。
- 网店:在远程销售中,除最短保质期日期外,强制标示信息必须在购买完成前提供,而所有强制标示信息须在交货时提供(第14条)。
实际操作:条袋、包装盒与小面积标签
每日剂量装在条袋中时,空间十分有限:在 Novogenia,条袋带有透明窗口,可印两行文字,每行最多 25 个字符。信息可以这样分配:
- 包装盒作为销售单位:对于预包装食品,强制标示信息须直接印在包装上,或印在附于包装的标签上(FIC 条例第12条第2款)。预包装食品是指以单件形式呈现给最终消费者的商品(第2条第2款(e)项)。因此,如果您只随包装盒销售条袋,完整的强制标示信息就应印在包装盒上。
- 条袋用于日常识别:将这两行文字用于日常使用中有帮助的信息,例如“YOUR BRAND Focus”和“每日一份”。
- 单独分发:如果条袋也要单独交给消费者,例如作为样品,请在印刷前明确届时哪些信息必须印在条袋本身上。
- 贴有贴纸的白色纸盒:此时由贴纸承载所有强制标示信息。请合理确定贴纸尺寸,以满足最小字体要求。
- 个性化配方:如果每个人都获得个性化配方,营养素含量会因包装而异。请尽早与生产商明确个性化含量如何印到包装上。
标签检查清单
| 项目 | 法律依据 | 通常位置 |
|---|---|---|
| “食品补充剂”名称 | 第2002/46/EC号指令第6条第1款;§ 4(1) NemV | 包装盒,与净含量位于同一视野 |
| 表征产品的营养素类别 | 第2002/46/EC号指令第6条第3款(a)项 | 包装盒 |
| 推荐每日食用量 | 第6条第3款(b)项 | 包装盒 |
| 不得超过每日剂量的警示 | 第6条第3款(c)项 | 包装盒 |
| 多样化膳食声明 | 第6条第3款(d)项 | 包装盒 |
| 存放在幼儿接触不到之处 | 第6条第3款(e)项 | 包装盒 |
| 每日食用量所含营养素含量 | 第2002/46/EC号指令第8条第1款和第2款 | 包装盒 |
| 占参考值的百分比(维生素、矿物质) | 第2002/46/EC号指令第8条第3款;FIC 条例附件XIII | 包装盒 |
| 突出标示过敏原的配料表 | FIC 条例第9条第1款(b)项和(c)项、第21条 | 包装盒 |
| 净含量 | 第9条第1款(e)项 | 包装盒 |
| 最短保质期日期 | 第9条第1款(f)项、附件X | 包装盒 |
| 您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 第9条第1款(h)项、第8条第1款 | 包装盒 |
| 批号 | 第2011/91/EU号指令 | 包装盒 |
| 如有需要,储存和使用说明 | 第9条第1款(g)项和(j)项 | 包装盒 |
| 销售国语言 | FIC 条例第15条;在德国为 § 2 LMIDV | 包装盒和条袋 |
| 最小字体大小 | FIC 条例第13条 | 所有印有强制标示信息的表面 |
| 不作疾病宣称,仅使用已批准的健康声称 | 第2002/46/EC号指令第6条第2款;FIC 条例第7条;第(EC) 1924/2006号条例 | 所有地方,包括网店和广告 |
实用建议
- 备案前完成标签定稿:在德国,标签样稿是向 BVL 备案的一部分——详见如何在欧盟备案营养补充剂。
- 印刷前冻结文案:印刷后的每一次修改都会耗费材料和时间。在发出印刷文件之前,请对照检查清单核对所有强制标示信息。
- 审慎选择产地说明:只有在 FIC 条例第26条有规定时,原产国才必须标示。如果您自愿标示原产国,例如“Made in Austria”,而主要配料来自另一个国家,您还需标明该配料的产地,或注明其来自另一个国家(第26条第3款;第(EU) 2018/775号实施条例)。
- 保持网店与标签同步:您网店中的强制标示信息必须与标签一致——两者要同时更新。
常见问题
营养补充剂标签上必须标示哪些内容?
营养补充剂需要营养成分表吗?
警示语应如何措辞?
哪些信息印在条袋上,哪些印在包装盒上?
我的标签可以写产品对什么有帮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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