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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营养补充剂标签标示要求:标签上的全部强制标示信息

审阅:Dr. Daniel Wallerstorfer,分子生物学家、Novogenia 创始人 · 更新日期:2026年10月11日 · 阅读时间:10 分钟

简而言之

营养补充剂标签包含两类强制标示信息:一类是根据第(EU) 1169/2011号条例第9条适用于所有预包装食品的一般信息,另一类是根据第2002/46/EC号指令第6条和第8条规定的特定信息——例如“食品补充剂”这一名称、推荐每日食用量、警示语,以及每日食用量所含的营养素含量。营养成分表并非必需。禁止使用有关预防、治疗或治愈疾病的表述。

标签适用哪些规定

欧盟营养补充剂的标签标示要求来自多套相互配合的规定:

以其名义或商号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须对所有这些信息负责(FIC 条例第8条第1款)。在以您的品牌进行代工生产时,负责的就是您。

第9条规定的一般强制标示信息

FIC 条例第9条第1款列出了原则上每种预包装食品都必须标示的信息。对营养补充剂而言,这意味着:

强制标示信息(第9条第1款)对您的营养补充剂意味着什么
(a) 食品名称“食品补充剂”——依据第2002/46/EC号指令第6条第1款的规定。您的品牌名称可以附加,但不能取代这一名称。
(b) 配料表成品中含有的所有配料。
(c) 过敏原附件II所列物质,须在配料表中加以突出,例如通过字体或字形(第21条)。
(d) 特定配料的含量当某种配料出现在名称中,或在标签上以文字、图片或图形加以强调时,须标示其含量(第22条)。
(e) 净含量包装内容物的数量。
(f) 最短保质期日期以“Best before …”(在此日期前最佳)引出(附件X)。
(g) 储存条件和使用条件如有需要,标示特殊说明,例如存放于干燥处。
(h) 名称和地址第8条第1款所指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即您的品牌。
(i) 原产国仅在第26条有规定时才须强制标示——例如,若不标示可能使消费者对真实产地产生误解时。
(j) 使用说明如果没有说明就难以正确使用产品时。
(l) 营养声明无需标示:营养声明的规定不适用于营养补充剂(第29条第1款(a)项)。取而代之的是第2002/46/EC号指令规定的营养素信息。

(k) 项酒精度仅涉及饮料。不属于第9条、但同样必须标示的是批号:食品只有带有可识别其所属批次的标识,方可销售(第2011/91/EU号指令)。

营养补充剂的附加标示信息

在一般规定之外,第2002/46/EC号指令第6条第3款——在德国为 § 4(2) NemV,在奥地利为 NEMV——要求营养补充剂标示以下信息:

正确标示营养素含量和参考值

标签的核心是营养素表。第2002/46/EC号指令第8条为此规定了三条规则:

  1. 以数字标示:具有营养或生理作用的营养素或物质的含量须以数字形式标示。维生素和矿物质适用该指令附件I中的单位。
  2. 按每日食用量:含量以标签上推荐每日食用的分量为基准。
  3. 以占参考值的百分比标示: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信息还须以占参考值的百分比表示。该指令援引的是已废止的第90/496/EEC号指令;这一援引现应理解为对 FIC 条例的援引(第53条第2款)。因此适用附件XIII A部分中的营养素参考值(NRV)——根据 § 4(3) NemV,凡是已为该物质设定参考值的,均须标示。

所标示的数值是基于生产商对产品分析得出的平均值(该指令第9条第1款)。百分比也可以图形形式标示(第9条第2款)。结构示例如下:

每日食用量(一条)含量% NRV*
维生素 D… µg… %
镁… mg… %
辅酶 Q10… mg–(未设定参考值)

* 根据 FIC 条例附件XIII 的营养素参考值。Novogenia 如何设定最低和最高剂量,详见微量营养素剂量上下限。

标签上不得出现的内容

这些禁止性规定同样适用于您的网站、社交媒体和网店。

语言、字体大小与网店

实际操作:条袋、包装盒与小面积标签

每日剂量装在条袋中时,空间十分有限:在 Novogenia,条袋带有透明窗口,可印两行文字,每行最多 25 个字符。信息可以这样分配:

标签检查清单

项目法律依据通常位置
“食品补充剂”名称第2002/46/EC号指令第6条第1款;§ 4(1) NemV包装盒,与净含量位于同一视野
表征产品的营养素类别第2002/46/EC号指令第6条第3款(a)项包装盒
推荐每日食用量第6条第3款(b)项包装盒
不得超过每日剂量的警示第6条第3款(c)项包装盒
多样化膳食声明第6条第3款(d)项包装盒
存放在幼儿接触不到之处第6条第3款(e)项包装盒
每日食用量所含营养素含量第2002/46/EC号指令第8条第1款和第2款包装盒
占参考值的百分比(维生素、矿物质)第2002/46/EC号指令第8条第3款;FIC 条例附件XIII包装盒
突出标示过敏原的配料表FIC 条例第9条第1款(b)项和(c)项、第21条包装盒
净含量第9条第1款(e)项包装盒
最短保质期日期第9条第1款(f)项、附件X包装盒
您公司的名称和地址第9条第1款(h)项、第8条第1款包装盒
批号第2011/91/EU号指令包装盒
如有需要,储存和使用说明第9条第1款(g)项和(j)项包装盒
销售国语言FIC 条例第15条;在德国为 § 2 LMIDV包装盒和条袋
最小字体大小FIC 条例第13条所有印有强制标示信息的表面
不作疾病宣称,仅使用已批准的健康声称第2002/46/EC号指令第6条第2款;FIC 条例第7条;第(EC) 1924/2006号条例所有地方,包括网店和广告

实用建议

常见问题

营养补充剂标签上必须标示哪些内容?
根据第(EU) 1169/2011号条例第9条的一般信息——包括名称、配料表、过敏原、净含量、最短保质期日期以及负责公司的名称和地址。第2002/46/EC号指令还要求标示:表征产品的营养素类别、推荐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该用量的警示语、关于多样化膳食以及将产品存放在幼儿接触不到之处的声明,以及每日食用量所含的营养素含量。
营养补充剂需要营养成分表吗?
不需要。第(EU) 1169/2011号条例关于营养声明的规定不适用于营养补充剂(第29条第1款(a)项)。取而代之的是,您需要按推荐每日食用量标示营养素及其他物质的含量;对于维生素和矿物质,如已设定参考值,还需标示其占参考值的百分比。
警示语应如何措辞?
第2002/46/EC号指令要求标示不得超过所述推荐每日剂量的警示语。对于在德国使用的德语标签,德国《营养补充剂条例》(NemV)规定了固定措辞,同时也允许使用含义相同的警示语。在其他地方,则适用该指令的要求:明确警示不得超过所述的推荐每日剂量。
哪些信息印在条袋上,哪些印在包装盒上?
强制标示信息应印在作为一个单位出售给消费者的包装上。如果条袋只随包装盒一起销售,这些信息就应印在包装盒上。在条袋上,您可以利用有限的空间——在 Novogenia 为两行、每行最多 25 个字符——标示品牌和产品。如果条袋也要单独分发,请在印刷前明确这一点。
我的标签可以写产品对什么有帮助吗?
涉及疾病时不可以:标签标示、展示和广告不得赋予营养补充剂预防、治疗或治愈人类疾病的特性。健康声称只有根据第(EC) 1924/2006号条例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详见关于健康声称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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