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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示:瓶身与包装上的全部强制性信息

审阅:Dr. Daniel Wallerstorfer,分子生物学家、Novogenia 创始人 · 更新日期:2026年10月13日 · 阅读时间:9 分钟

简而言之

根据第(EC) 1223/2009号条例第19条第1款,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上必须标示七项信息:责任人的名称和地址、标称含量、最短保质期日期或——对于保质期超过 30 个月的产品——开封后使用期限、使用注意事项、批号、功能(除非显而易见),以及以“Ingredients”为标题的成分表。成分使用欧盟词汇表中的通用名称,该词汇表以 INCI 命名法为基础。在德国和奥地利,标称含量、保质期、注意事项和功能必须使用德语。瑞士则要求至少使用一种官方语言。

自 2026年7月30日起:成分表有了一本新词典

2026年7月30日,欧盟标签领域悄然发生了一项变化。自这一天起,第(EU) 2025/1175号实施决定开始适用。该决定包含新的成分通用名称词汇表,并废止了第(EU) 2022/677号实施决定中的旧词汇表(第2条和第4条)。自 2025年7月30日起,企业就已经可以使用新名称(第3条)。在这次更新中,欧盟委员会主要新增了 INCI 名称,并更正了错误条目(序言第3段)。

词汇表是一本共用的成分表词典。无论一款精华摆在林茨、里昂还是里斯本的货架上:水都叫 AQUA,维生素 E 例如以 TOCOPHEROL 出现,辅酶 Q10 则以 UBIQUINONE 出现。第(EC) 1223/2009号条例要求成分表使用这些通用名称(第19条第6款)。词汇表参考了国际公认的命名法,其中最主要的是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重要的是:它并不是获准使用的物质清单(第33条)。

第19条规定的七项强制性信息

只有当容器和包装上以不可磨灭、清晰易读且醒目的字体标示以下信息时,化妆品才可在市场上提供(第19条第1款)。容器是指瓶子或罐子本身;包装则例如是外面的折叠纸盒。

强制性信息(第19条第1款)含义标示位置
(a) 责任人的名称或注册名称及地址只要仍能识别该人及其地址,就允许使用缩写。如果标示了多个地址,须突出显示保存产品信息档案的地址。对于进口产品,须加注原产国。容器和包装
(b) 标称含量包装时的重量或体积;对于少于 5 g 或 5 ml 的包装、免费小样和单次使用包装,无需标示容器和包装
(c) 最短保质期日期或开封后使用期限见下一节容器和包装
(d) 特别注意事项至少包括附件III至VI所列的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报告所要求的警示语(附件I B部分第2点);专业用途产品须标示专门的注意事项信息容器和包装;空间不足时可随附
(e) 批号或用于识别的参考信息对于非常小的产品,可只标示在包装上容器和包装
(f) 功能只有在无法从产品展示中明确看出时才需标示,例如“面部夜间精华”容器和包装
(g) 成分表以“Ingredients”为标题可只标示在包装上

责任人负责确保标签标示(第5条第1款)。在提供产品之前,经销商须核实名称和地址、批号和成分表是否齐备,语言要求是否得到满足,以及最短保质期日期是否已过(第6条第2款)。谁是责任人,请参阅责任人、安全评估与通报。

最短保质期日期还是开封后使用期限符号?

保质期的标示有两种方式。适用哪一种,取决于产品的稳定性(第19条第1款(c)项):

产品能保存多久,不是标签的问题,而是数据的问题:在合理可预见的储存条件下的稳定性属于安全报告的内容(附件I A部分第2点)。因此,请尽早与您的生产商明确哪些信息应印在您的标签上。

如何正确编制成分表

成分表是标签上最长的一项。第19条第1款(g)项规定了其规则:

  1. 标题:成分表前须冠以“Ingredients”一词。
  2. 纳入哪些内容:在生产中有意使用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原料中的杂质以及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辅助技术材料不计在内。
  3. 顺序:按照添加时的重量降序排列。含量低于 1% 的成分可在含量高于 1% 的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列出。
  4. 香料:香精和芳香组合物以“parfum”或“aroma”标示。根据附件III“其他”一栏须提及的物质须另外列出。
  5. 纳米材料:名称后须加注括号内的“nano”字样。
  6. 着色剂:可在其他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列出,如适用,使用 CI(染料索引,Colour Index)编号。
  7. 名称:使用词汇表中的通用名称;如无通用名称,则使用公认命名法中的术语(第19条第6款)。

对于个性化化妆品,这份清单有一个特殊之处。当基因结果改变活性成分的选择与剂量时,清单也可能随之变化——包括纳入哪些活性成分以及它们的排列位置。由此可见,成分表必须与个性化配方相符。请尽早明确,个性化成分表以及批次或产品参考信息如何印到包装上。基因如何塑造配方,请参阅个性化化妆品。

空间有限、说明书与语言

瑞士:以 VKos 取代第19条——且至少使用一种官方语言

在瑞士,《联邦内政部化妆品条例》(VKos)第8条和第9条对标签标示作出规定。在实质内容上,这些规定与第19条基本一致:以“Ingredients”为标题、按含量降序排列的成分表、功能、名称和地址、最短保质期日期或开封后使用期限符号、储存条件、批号以及警示语。细节上的差异如下:

主题欧盟、德国、奥地利瑞士
语言依据国家法律;在德国和奥地利,标称含量、保质期、注意事项和功能须使用德语至少使用一种联邦官方语言;如果能够充分且明确地告知消费者,例外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语言(LGV 第47条第2款(c)项);经销商须就功能、保质期、储存和警示语核查这一点(VKos 第3条第4款(b)项)
名称和地址责任人(第19条第1款(a)项)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或欧盟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人(VKos 第9条第1款(b)项)
警示语附件III至VI以及安全报告此外:须与标签其他内容明显区分开来(VKos 第9条第2款)
词汇表第(EU) 2025/1175号实施决定,自 2026年7月30日起适用VKos(截至 2026年1月1日)引用的是第(EU) 2022/677号实施决定中的词汇表(VKos 第8条第1款(f)项)
净含量第19条第1款(b)项规定的标称含量由《数量标示条例》(MeAV)规定(MeAV 第10条);少于 5 g 或 5 ml 的预包装产品不适用(MeAV 第1条第2款(a)项)

这对您意味着:符合欧盟要求的德语标签同样满足瑞士的语言要求,因为德语是瑞士的官方语言之一。如果您专门面向瑞士法语区或意大利语区,加注法语或意大利语是明智之举。

化妆品标签检查清单

项目法律依据(欧盟)常见标示位置
责任人的名称和地址第19条第1款(a)项瓶身和纸盒
以 g 或 ml 表示的标称含量第19条第1款(b)项瓶身和纸盒
最短保质期日期或附开封后使用期限的符号第19条第1款(c)项、附件VII瓶身和纸盒
注意事项和警示语第19条第1款(d)项、附件III至VI瓶身和纸盒,或附符号的说明书
批号第19条第1款(e)项瓶身和纸盒
功能(如不明显)第19条第1款(f)项瓶身和纸盒
以通用名称编制的“Ingredients”第19条第1款(g)项和第6款、第33条纸盒
销售国的语言第19条第5款;KosmetikV 第4条;奥地利《化妆品实施条例》第2条所有标示相关信息的位置
不暗示产品并不具备的特性或功能第20条第1款所有地方,包括网店——详见化妆品广告

常见问题

成分表必须印在瓶身上吗?
不必。成分表可以只标示在包装上(第(EC) 1223/2009号条例第19条第1款(g)项)。如果出于实际原因连这一点也无法做到,则将其印在随附或附着的说明书、标签、吊牌或卡片上,并在包装上以简要信息或附件VII第1点所列的符号指向该处(第19条第2款)。
什么时候使用开封后使用期限符号就足够了?
当产品的最短保质期超过 30 个月时。在这种情况下,最短保质期日期不是强制性的。取而代之的是,使用附件VII第2点所列的符号,标明产品开封后可以安全使用多长时间——以月和/或年表示(第19条第1款(c)项)。对于 30 个月或以下的保质期,最短保质期日期是强制性的。
成分表需要翻译吗?
不需要。第19条第5款中的语言规定涉及的是标称含量、保质期、注意事项和功能。成分表使用欧盟词汇表中的通用名称(第19条第6款),并且在每个国家都以“Ingredients”为标题。
我的自有品牌标签上应印谁的名称?
责任人的名称或注册名称及地址(第19条第1款(a)项)。如果您本人不是责任人,则印上您通过书面委托指定的人。只要仍能识别该人及其地址,就允许使用缩写。标签仍由您的品牌和设计主导。
小样和迷你装适用哪些规定?
含量少于 5 g 或 5 ml 的包装、免费小样和单次使用包装无需标示标称含量(第19条第1款(b)项)。如果产品太小,批号可以只标示在包装上((e)项)。其他所有强制性信息仍然适用。在瑞士,少于 5 g 或 5 ml 的预包装产品不适用《数量标示条例》(MeAV 第1条第2款(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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