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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指南

责任人、安全评估与通报:化妆品领域谁负责什么

审阅:Dr. Daniel Wallerstorfer,分子生物学家、Novogenia 创始人 · 更新日期:2026年10月13日 · 阅读时间:10 分钟

简而言之

在欧盟,只有指定了一位设立在欧盟境内的责任人,化妆品才可投放市场(第(EC) 1223/2009号条例第4条第1款)。在销售之前,该责任人须确保完成附有安全报告的安全评估(第10条、附件I),保存产品信息档案(第11条),通过 CPNP 对产品进行通报(第13条),并报告严重不良反应(第23条)。在 Novogenia,由我们承担这一角色。作为经销商,您仍需对自己的广告、产品的转交以及上报客户反映的情况共同承担责任。瑞士没有 CPNP:在瑞士,由生产商和进口商承担自我监控义务。

每款化妆品都需要一个欧盟地址

在一款精华可以在欧盟销售之前,必须明确由谁为它负责。第(EC) 1223/2009号条例的规定毫不含糊:只有在欧盟境内指定了一名法人或自然人作为“责任人”的化妆品,才可投放市场(第4条第1款)。对于每款产品,该责任人须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得到遵守(第4条第2款)。

不妨把责任人想象成产品的家庭住址。其名称和地址印在包装上(第19条第1款(a)项)。在这个地址,责任人须保存产品信息档案,以便主管机构随时查阅(第11条第3款)。而当主管机构有疑问时,按响的正是这扇门的门铃。

谁是责任人?

由谁承担这一角色,取决于产品进入市场的方式:

情形责任人法律依据
产品在欧盟境内生产设立在欧盟境内的生产商;其可通过书面委托指定欧盟境内的另一人,该人须以书面形式接受委托第4条第3款
自有品牌:您委托他人生产产品,并以您的名称或商标销售在法律上,您就是“生产商”——因此您本人就是责任人,除非您通过委托指定另一人第2条第1款(d)项、第4条第3款
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口进口商,就其投放市场的产品而言;进口商同样可以通过委托指定他人第4条第5款
经销商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销售,或对产品进行可能影响其合规性的改动该经销商第4条第6款

关于经销商的一个细节:仅仅翻译已上市产品的相关信息,并不会使经销商成为责任人(第4条第6款第2段)。但是,主动翻译标签内容以便在另一成员国销售的经销商,必须以电子方式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某些信息(第13条第3款)。

责任人的四大任务

第5条第1款列出了责任人必须确保的事项:从安全性(第3条)、良好生产规范(第8条)和物质限制,到标签标示(第19条第1、2和5款)以及产品宣称(第20条)。在日常业务中,有四项任务尤为突出:

任务内容法律依据
安全评估投放市场前:按照附件I进行安全评估并编写安全报告;考虑预期用途以及对各成分的全身暴露量;在出现新信息时保持更新第10条第1款、附件I
产品信息档案产品描述、安全报告、附有 GMP 声明的生产方法、在合理情况下对所宣称功效的证明、动物试验相关数据;自最后一批产品投放市场起保存十年第11条
通报投放市场前,通过化妆品通报门户(CPNP)以电子方式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包括类别和名称、责任人、成员国、联系人、纳米材料、某些 CMR 物质以及框架配方等;此外还须提交原始标签,以及在合理清晰可辨的情况下提供包装照片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
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向发生地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报告——并注明产品名称以及已采取的纠正措施第23条第1款

此外,在不合规的情况下,责任人还有立即采取行动的义务:采取纠正措施、撤回或召回产品,并且——如果产品对人体健康构成风险——立即通知主管机构(第5条第2款)。

安全报告:A 部分是事实,B 部分是结论

安全报告分为两部分。A 部分汇集事实:成分组成、物理和化学特性及稳定性、微生物质量、杂质和包装材料、正常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方式、对产品和各物质的暴露情况、各物质的毒理学特征以及已知的不良反应。B 部分是结论:关于安全性的结论、所需的警示语和使用说明、科学论证,以及评估人员的姓名、资质和签名(附件I)。

只有完成药学、毒理学、医学或类似学科大学学业的人员——或完成经认可为同等课程的人员——才可进行评估(第10条第2款)。报告的详细结构,请参阅欧盟委员会在第2013/674/EU号实施决定中发布的指南。

对于个性化化妆品,活性成分的选择与剂量因人而异。条例为此提供了一个框架:通报中包含框架配方(第13条第1款(h)项)。框架配方列出成分的类别或功能及其在产品中的最高浓度(第2条第1款(s)项)。安全评估会考虑最终配方中对各成分的全身暴露量(第10条第1款(a)项)。由此可见,评估必须涵盖实际调配的配方。

Novogenia 担任责任人:这对您意味着什么

在 Novogenia,由我们承担责任人的角色。对于 BeautyMe,我们本来就是生产商。对于您的自有品牌,您在法律上首先是生产商,因为您委托他人生产产品,并以您的名称销售(第2条第1款(d)项)。您通过书面委托指定我们为责任人,我们以书面形式接受委托(第4条第3款)。随后,安全评估、产品信息档案和通报都由我们负责。责任人的名称和地址作为强制性信息印在包装上(第19条第1款(a)项)——您的品牌、设计和呈现方式仍然属于您。

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完全置身事外。作为将产品转交给客户的经销商,您有自己的义务:

个性化化妆品始于基因分析。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基因数据属于受特别保护的数据类别——如何处理这些数据,请参阅基因数据与 GDPR。

瑞士:以自我监控取代 CPNP

欧盟《化妆品条例》在瑞士并不直接适用。相关规定见于《食品法》(LMG)、《食品和日用品条例》(LGV)和《联邦内政部化妆品条例》(VKos)。在实质内容上,许多规定与欧盟相近——对于禁用和限用物质,LGV 甚至直接引用欧盟条例附件当时在欧盟具有约束力的版本(LGV 第54条)。不过,角色和程序的安排有所不同:

主题欧盟瑞士
谁承担责任?设立在欧盟境内的责任人(第4条)生产商和进口商(VKos 第3条第1款);其可书面指定一位在瑞士拥有地址的授权代表(第3条第2款);经销商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销售时,由经销商承担(第3条第3款)
企业内的负责人无单独规定每家企业都须有一位在瑞士拥有营业地址的负责人(LGV 第73条)
销售前的通报通过 CPNP 通报(第13条)无需通报,无需审批
安全报告按照附件I(第10条)按照 VKos 附件5,结构与欧盟平行(VKos 第4条)
产品信息档案使用主管机构易于理解的语言,保存十年(第11条)使用一种官方语言或英语,保存十年;在国外编写的档案只要符合要求即可(VKos 第5条)
包装上的名称责任人(第19条第1款(a)项)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或欧盟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人(VKos 第9条第1款(b)项)
健康危害纠正措施、通知主管机构(第5条第2款)、报告严重不良反应(第23条)通知州级执法机构,撤回产品,必要时召回(LGV 第84条)

对于瑞士合作伙伴而言,这意味着:任何将来自欧盟的产品投放瑞士市场的人,都是进口商(VKos 第2条第1款(d)项),并承担自我监控义务(LMG 第26条,LGV 第74条)。如果欧盟档案符合瑞士的要求,就不必重新编写产品信息档案——但进口商必须能够向州级执法机构证明这一点(VKos 第5条第3款)。进口商须将自我监控记录保存三年备查(VKos 第13条)。因此,请事先与生产商商定,必要时您如何迅速获得所需文件。

检查清单:在售出第一瓶产品之前理清各方角色

常见问题

我的美容工作室本身可以担任责任人吗?
可以,前提是它设立在欧盟境内。届时,您须承担第(EC) 1223/2009号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的全部义务——从由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安全评估、产品信息档案,到通报以及报告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您也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指定欧盟境内的另一人担任责任人,该人须以书面形式接受委托(第4条第3款)。
产品信息档案包含哪些内容?
能够明确识别产品的描述、安全报告、附有良好生产规范声明的生产方法描述、在合理情况下对所宣称功效的证明,以及动物试验相关数据(第11条第2款)。责任人须自最后一批产品投放市场起将档案保存十年,并在标签所示地址处使其便于主管机构查阅(第11条第1款和第3款)。
谁可以进行安全评估?
持有在完成药学、毒理学、医学或类似学科的大学理论与实践课程后所获文凭或其他正式资格证明的人员——或完成经某一成员国认可为同等课程的人员(第(EC) 1223/2009号条例第10条第2款)。
什么是严重不良反应?
导致暂时性或永久性功能丧失、残疾、住院、先天性异常、直接危及生命或死亡的不良反应(第2条第1款(p)项)。责任人和经销商须立即向发生地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报告(第23条第1款)。
我必须在瑞士为化妆品注册吗?
不必。瑞士没有类似欧盟 CPNP 的通报制度,化妆品也无需审批。取而代之的是自我监控(LMG 第26条):在产品首次投放市场之前,必须具备一份附有安全报告的产品信息档案(LGV 第57条),并且每家企业都须指定一位在瑞士拥有营业地址的负责人(LGV 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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